热线电话:0311-85290821

廊坊检察院探索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时间:2021年09月03日    热线:0311-85290821   来源:中新网河北

  中新网河北新闻9月3日电(顾航瑜 宋敏涛)廊坊市人民检察院3日通报称,该院在近日提起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弥补公益损失,惩戒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刘某在庭审后表示忏悔。

图为检察官进行案件讨论。 供图
图为检察官进行案件讨论。 供图

  据透露,刘某在其租住地内,雇佣多人通过微信宣传销售避孕器具、保健品等,其中包含其购进的没有任何手续的保健品“葵力果”,售出共计1332瓶,销售金额53280元。经专业机构检测,“葵力果”中含有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办理该案的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药品直接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患者购买到假药轻则延误病情,重则危及生命。李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药品管理和市场秩序,更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加大惩戒力度,使受损害公益得到有效弥补,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将刘某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刘某承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

图为庭审现场。 供图
图为庭审现场。 供图

  庭审中,刘某起初并没有认识到侵害公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认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再有额外的赔偿。在公益诉讼检察官结合法、理、情进行有针对性的辩论后,刘某认识到自已的违法行为已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当庭表达了真诚悔过的态度。经审理,检察机关的诉请全部获得法庭支持。

  据了解,随着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实践的发展,惩罚性赔偿成为该领域公益诉讼中最为重要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提出要求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请求,从而达到弥补公益损失,惩戒违法行为的目的。

  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索中,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办案力度,不仅在食品安全领域积极实践,在药品安全领域也主动作为。把握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违法情形、法律时间效力等因素,审慎稳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完)

编辑:【郝烨】
中新社简介      |      关于我们      |      新闻热线      |      法律顾问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 [京ICP备05004340号-1]